1.凡使用学院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含电子出版物)的财产集中归口由图书馆进行统一典藏和管理。
2.图书馆负责学院和二级学院和教师自购的图书、报刊、多媒体光盘及数据库等图书资料的专业相关性审核,以及所申报图书资料价格与票据的相符性审核。
3.图书馆设置专门申报和外借通道,加急编目,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教师办理借阅手续。
4.所申报的图书资料必须纳入图书馆的财产管理制度,申报人在图书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外借期间,如发生丢失或毁损,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