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智能制造职业院校联盟章程
时间:2017-11-22 08:45:47 来源: 作者: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泉州市智能制造职业院校联盟。

第二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进职业院校联盟建设的意见》(闽教职成〔2015〕54号)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要求,本联盟leyu乐鱼体育app牵头,泉州市的中高职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主体,联合部分省属职业院校、企业或科研院所,按照“平等互利、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原则组成,是实现社会与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自愿联合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政府主导、职教联合、面向社会、服务经济、管理创新、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政府、社会和职业教育机构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职业教育的协调机制,实现智能制造类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智能制造类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在推进泉州市及福建省经济社会、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联盟业务主管单位为泉州市政府,接受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设在leyu乐鱼体育app校区(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249号)。邮编:362000。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智能制造职业教育宣传交流平台。建立联盟内部交流机制,共享国家和本省关于智能制造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实现资源共享。

(二)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智能制造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平台。以智能制造职业院校联盟为平台,立足我市智能制造产业对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通过共建专业、共建教学团队、共同探讨人才培养方案、共建分阶段课程体系、共建教学资源,共同培育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共同推进本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三)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智能制造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平台。依托在leyu乐鱼体育app建设的泉州市智能制造公共实训基地,推动联盟院校共建与互相开放实验室、实训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实现教学资源共享;联合举办智能制造专业技能竞赛、共建学生创新创业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共同进行实习、实训的管理,拓展共建共享实习与就业渠道。

(四)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智能制造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平台。通过联盟院校教师交流互聘,共建跨校的教学团队,促进本、高、中职教师培养培训一体化,提高联盟内智能制造专业教师教学水平;通过开放科研教改资源,建立跨校科研创新团队,联合申报、承接纵横向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与产学研活动,增强联盟内教师科研水平。

(五)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智能制造职业教育社会服务平台。通过推动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建设、推动联盟院校社会服务渠道拓展、推动智能制造职业教育社会服务项目开发,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的平台,不断加强联盟服务社会的能力,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和委托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任务,努力提升本联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和贡献率。

(六)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智能制造职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平台。通过提升联盟的品牌效应,加强与省内外职业院校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间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泉州职业教育发展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七条  联盟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开展的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各级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企业或科研单位;能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具有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加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以及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二)经联盟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三)颁发联盟成员单位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联盟工作;

(三)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获取本联盟的服务, 优先使用联盟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

(五)联盟所联系行业、企业在选用毕业生过程中,联盟内院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

(四)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有权向联盟理事会在教学、师资、设备、实习、招生、就业等方面提出请求支持和帮助议案;

(五)加入与退出联盟自愿、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认真履行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

(二)完成本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支持并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主动策划开展围绕本联盟宗旨的各类创新工作;

(三)向本联盟提交研究成果和资料;

(四)向本联盟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树立联盟良好形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联盟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不遵守本联盟章程,连续二年不履行成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成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架构与人事任免

第十四条 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聘任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顾问;

(三)提出联盟发展规划;

(四)讨论通过或修改联盟重大规章制度;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

(七)决定成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联盟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采用单位代表制。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协商的理事席位数推荐,经理事大会表决确认,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若遇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又不能及时召开全会时,可召开部分理事参加的会议或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联盟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等组成。理事长由牵头院校推荐,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由其他成员单位推荐,由理事大会选举确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并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并主持理事大会。

(三)制定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讨论决定理事成员的加入与退出;

(八)召集成员代表组织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八条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联盟全面工作;

(二)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向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调联盟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

(四)发布各项决议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代表联盟签署各项重要文件等;

(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秘书处及其职责: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单位推荐,理事大会选举确定;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副理事长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确定。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开展联盟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联盟成员落实工作方案;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推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

(六)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负责联盟宣传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七)沟通协调联盟所联系企业接受学生实训、实习、就业等工作;采集整理教师专业实践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信息;搜集和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八)收集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院校、行业企业和部门设立分会,各分会在有关部门和联盟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15日内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