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yu乐鱼体育app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管理规定(暂行)
时间:2020-03-28 20:09:54 来源: 作者:

 

为切实加强我校教师专业应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力度,提高教师专业实践教学能力,优化教师能力结构,促进我校教师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适应我校应用型本科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坚持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服务社会相结合的原则,以全面提升教师的实践力、创新力和竞争力为导向,以企业、行业、事业等单位为训练平台,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我校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 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应用型本科办学需要的具有较强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双师型” 师资队伍。

二、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对象

以我校在编在岗的担任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教师为主;同时,鼓励其他教师积极参加与工作业务相关的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实践技能,了解专业行业岗位的最新应用技术。

三、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主要形式

参加实会实践锻炼的主要形式包括到企业、科研院短期挂职、实训指导、开展调查研究。

(一)短期挂职、顶岗锻炼。组织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实习实训基地等相关单位挂职、顶岗锻炼。了解挂职单位生产运作、管理实践、行业业务知识等,进而掌握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水平的同时,为调整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内容及方法提供依据。

(二)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教师到校企合作单位开展调研活动,联合进行专项课题研究。内容包括调查分析合作单位聘用人才的基本情况、生产、管理业务状况;学校专业设置是否与社会需求相符、教学内容是否满足生产、管理实践需要等,进而为我校的教学改革提供重要参考。

(三)业务培训、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选派优秀教师为相关企业、行业等单位提供业务培训、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等专业服务,参与企业技术创新,进而不断提升我校教师服务社会的能力。

(四)专项建设实践。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教学团队建设等专项建设需要参加的社会、企业实践。

(五)直接从事社会实践工作的其他方式。

四、社会实践锻炼的管理及考核

(一)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和各教学单位共同管理, 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教师社会实践锻炼的规划、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并制定相关政策;各教学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负责本单位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组织、联络、协调和考核等工作。

(二)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分别指派专人对实践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抓好过程管理及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导反馈,定期汇报情况,对违反纪律的教师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制订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年度计划,有计划分期分批次地安排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应具体明确当年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对象,针对每一位教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锻炼计划,计划要明确接收单位、实践锻炼的目标、内容、时间、地点及经费预算等。并分别于每年的6月中旬、12月中旬将本单位分期社会实践计划及填写好的《leyu乐鱼体育app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审批表》一并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主管学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四)参与社会实践锻炼的教师应认真实践,并做好详细记录,实践期结束后,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并填写《leyu乐鱼体育app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考核鉴定表》上交所在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通过审查实践报告,也可结合答辩、述职、讲座等形式对教师进行考核,并联合实践接收单位做出鉴定意见后报人事处。

(五)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今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五、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待遇

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计划内并经学校审批,由学校统一安排;第二种是教师自主进行的实践锻炼。第一种方式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教师寒暑假期间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学校给予2学时/工作日工作量补助,每周上限为10学时。

(二)因学校需要在正常工作日脱产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其锻炼期间视同完成学期额定教学工作量,正常参加岗位奖励绩效考核,不影响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对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同时,学校给予2学时/工作日工作量补助,每周上限为10学时。

(三)因学校需要进行异地实践锻炼的,学校给予报销差旅费用。主要报销火车、汽车票,最高报销金额不得高于动车二等票价。

(四)教师在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期间,如与企业合作项目并获得企业资助项目的,学校将按科研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相关要求

(一)教师必须根据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需要参加实践锻炼;参加的社会实践锻炼必须与本人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及教学要求相一致。

(二)每位教师每年参加至少累计1个月的社会实践锻炼(近5年有2年及以上相关企业工作经验者除外)。

(三)社会实践接受单位按就近原则选择,原则上要求利用课余和寒暑假时间参与。因学校、教学单位的发展和专业建设所需,也可选派教师在正常工作日内脱产参加社会实践锻炼。

(四)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应珍惜实践机会,积极参加教学实践和为相关单位开展服务,锻炼结束返校后,应向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提交接受实践单位的鉴定、实践锻炼总结及在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

(五)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相关单位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相关实践任务,如在社会实践锻炼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六)自2016年起,不具有社会实践经历或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能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应届毕业确定讲师职务、硕士应届毕业确定助教职务除外)、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不能参与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七)学校鼓励教师自主参加社会实践,自主参加社会实践的,实践结束后,实践总结交人事处备案并经过认定的,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经历可作为评定职称的佐证材料。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如本规定与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有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