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实验仪器设备的共享、开放和高效利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立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为了保证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是对学校实验室建设计划和方案、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工作进行咨询、审议、评定、决策及监督的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的审定;
(二)实验室建设方案及实验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核准;
(三)审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设备书技术条款、经济条款和售后服务条款,确定采购方式;
(四)监督仪器设备的采购过程;
(五)受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事宜;
(六)组织和监督对采购设备进行验收;
(七)实验仪器设备进入实验室后,对实验室进行评估;
(八)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由各二级学院(中心)、教务处、科研处、资产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一)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二)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主任由教务处分管实践教学相关领导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四)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确定委员名单。
第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知情和审议权;
(二)对学校实验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的重大事务的咨询权;
(三)对学校实验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采购文件、论证报告的审议权;
(四)对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过程的监督权;
(五)学校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根据相关规定,严格进行评判,提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审定意见;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校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校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对亲属亲友涉及的某宗采购决策时,主动回避;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由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新委员。
(一)调离leyu乐鱼体育app;
(二)不再担任相应职务工作的委员;
(三)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委员会议的,或连续不履行委员职责;
(五)违反保密规定并经查实,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六)因其他原因等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经委员会主任提议,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在确保会议效率的前提下,维护所有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会的决策实行协商制,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通过投票决定。票决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须有2/3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能通过。投票方式一般为无记名投票。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秘书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当需要回避人员超过应到人数1/2以上时,邀请第三方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本章程规定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委员会主任或相关议题的动议人指定。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仪器设备采购事项的旁听权以及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六条 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验仪器设备采购相关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认真填写《leyu乐鱼体育app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审核表》。部门负责人对该表格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后上报学校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校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组织审定:先由申请单位陈述申请理由,然后委员会专家质询,并根据资金预算、采购计划及建设方案等进一步论证,论证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然后交资产处具体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