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6-12 16:42:50 来源: 作者:

 校内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校党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实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leyu乐鱼体育app委员会

                                                         2019年612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辅导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 1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大学生人生的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条  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对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选拔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学生、善于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人才担任辅导员,逐步建设一支敬业精神好、工作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学术素养厚的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学生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

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

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

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

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

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

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建立健全辅导员工作制度:

(一)谈心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一线,主动与学生谈心谈话,定期与学生、本科生导师及任课教师联系,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相关典型记录需保存或填入《辅导员工作日志》。

(二)班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班会或班委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

(三)听课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课堂(每周至少2次)和新生晚自习,查看《班级日》,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出勤情况,填写《课堂情况记录表》,加强学风建设,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四)住值制度:辅导员要按照要求入驻学生公寓,到岗到位,做好值班。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宿舍文化建设和安全情况,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协调宿舍矛盾,帮助学生建设健康向上、求知好学、整洁卫生、互助和谐的宿舍文化。

(五)例会制度:辅导员要积极参加辅导员工作例会,有针对性进行工作经验交流、政治理论学习、教学集体备课、大学生思政研究探讨、学习实践考察等活动。

(六)日志制度:根据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如实、完整地记录《辅导员工作日志》

(七)联系制度: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及时与家长沟通,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的教育作用

(八)档案制度:完整建立所带班级学生在校基本情况档案,包括每位学生每学年学业成绩概况、家庭状况、困难情况、心理变化、奖贷资助、学生住宿等情况。

(九)报告制度:举办大型学生活动须事先请示,发现学生中有异常情况和遇到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本学院党总支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十)责任制度:辅导员对其所带班级学生负责,是学生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辅导员的配备,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在保证配备数量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共党员、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大学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一定的教学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教育工作者的形象和气质。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学校人事、学生工作部门等相关单位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辅导员选聘工作。专职辅导员一经选聘,任期不少于4年,原则上中途不得离岗、转岗。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师岗位职责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可以从在职教师、行政干部中选聘。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的任期一般为3-4年。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的培养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和人才培养计划,至少应享受专业教师同等待遇。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辅导员培养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学校对辅导员培养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十三条  学校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每年定期组织专兼职辅导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加强对辅导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辅导员获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提高辅导员的专业水平。学校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可分批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硕士和博士学位,培养锻炼其成为能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和高素质的专门人才。获得学位后仍需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五条  鼓励辅导员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研究,学校专项设立学生工作研究课题,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鼓励辅导员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和撰写工作经验文章,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第五章  职务(职称)与待遇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应为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专、兼职辅导员可列席二级学院党政有关研究学生工作的会议。

第十七条  学校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对辅导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在其申报的学科组内将专职辅导员作为单独类别,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年以上。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任兼职辅导员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晋升行政职务时,要充分考虑其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工作经历和业绩,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承担一定的《形势政策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安全教育》创新创业》等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周教学工作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职级由学工部会同人事处按聘任办法,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实绩聘任。

第二十条  专职辅导员每年带满200名学生且考核测评合格,方可视为完成该岗位年度基本工作量;专职辅导员兼任学院党组织副书记、学院团总支书记(分团委书记的,年度工作量计算应带学生人数酬情减少;辅导员承担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教育”“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等课堂教学工作,课时津贴在学院年度绩效中应按同级职称教师标准计算。

兼职辅导员带班补助根据班级数和学生数,参照专职辅导员按学校规定津贴标准发放。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给予专兼职辅导员适当的通讯补贴。   

第六章  转入与转出

第二十一条  任职期满的辅导员,凡胜任本职工作并有志于继续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可以继续留任;如本人有意愿转岗,需要获得一次以上校级以上“优秀辅导员”荣誉。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转岗要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规范程序、统筹安排,辅导员工作轮岗、调动、挂职等,需征求学生工作部门及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需要调的辅导员在离开现岗位前,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其它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经考察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可调入从事辅导员工作,原行政职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不变。转入人员在晋升高一级职级或职务时,须在辅导员岗位至少工作满三年。

第七章  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专兼辅导员队伍的牵头职能部门,会同人事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专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要求制定考核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由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考核指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每年年终人事考核的主要依据,列入个人工作档案,作为今后晋升职称和职务以及评选先进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不断提高辅导员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水平,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进行学习考察;鼓励和支持开展辅导员工作研究;举办辅导员论坛、辅导员工作技能竞赛、辅导员素质拓展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生工作导师制度。通过选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思政专家和我校学生工作经验丰富、热爱学生工作、关心学生成长的在职教师、领导和退休老教师、老领导担任导师,与一线辅导员建立联系,通过谈心谈话等形式为辅导员答疑解惑,对他们的工作和成长进行指导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开展“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评定比例一般占专职辅导员总数的10%。

第三十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应解聘、调离辅导员队伍或待岗: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不良后果;

(三)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者;

(四)其他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任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及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学生工作部、人处负责解释。